2014資產評估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經典練習
(二)
2001年1月1日,某橡膠廠(需方)與某村綜合廠(供方)簽訂了一份購銷總價款為20萬元的炭黑合同;合同規定:村綜合廠應于同年4月1日前發貨;不能履行合同的違約金為總價款的5%.但到了4月1日,村綜合廠并未發貨,后經了解,村委會在綜合廠訂立合同前,曾批示此合同要經公證.但綜合廠與橡膠廠訂立合同時,并未訂有公證條款.村委會認定此合同為無效 合同,指示綜合廠不要履行合同.橡膠廠于是以綜合廠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綜合廠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繼續履行合同.經受訴人民法院審查,該合同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 且雙方均有履行能力.
試分析以下問題:
1.村委會有無確認該合同無效的權力?為什么?
2.公證是不是合同成立的必經程序?為什么?
3.應由村委會直接承擔違約責任,還是應由綜合廠直接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4.橡膠廠要求綜合廠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合理?你認為違約金依法應如何支付?
正確答案:
1.村委會無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確認.
2.公證不是合同的必經程序,因為《合同法》沒有規定公證是訂立合同的必經程序.中華考試網
3.綜合廠是合同當事人,應當由其承擔違約責任.村委會作為綜合廠的上級組織,并不是當事人,不對橡膠廠承擔違約責任.
4.橡膠廠要求綜合廠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繼續履行合同是合理的.約定的違約金若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約定的違約金若過分低于造 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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