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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55)

發表時間:2011/11/16 13:26: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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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55)

第四節 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述

1.定義: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他物權)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限制物權)的權利。

2.分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和準物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和捕撈權)。

【例題·單選題】(2009年單選題)下列物權中,屬于用益物權的是( )。

A.土地承包經營權 B.抵押權

C.留置權 D.質權

『正確答案』A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業生產經營者以從事農業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確認和期限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

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例題·單選題】(2010年單選題)根據《物權法》,耕地的承包期為( )年。

A.20  B.30

C.5O  D.70

『正確答案』B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2.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3.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四)《物權法》對發包人的限制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及范圍

1.含義:

(1)客體主要是國有土地,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2)目的是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3)范圍上、期限上有限制。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1.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出讓方式設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生效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1.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

(1)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房隨地走

(4)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地隨房走

總結:(3)(4)體現“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房地一體”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后果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例題·單選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續期問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自動續期

B.建設用地使用權收歸國有,不得續期

C.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續期

D.經不動產登記機構批準,可以續期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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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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