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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含義
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全面接管債務人企業并負責其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
二、管理人的產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三、管理人的資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選擇題)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題·單選題】(2009年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是( )。
A.甲,曾因行賄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B.乙,曾被吊銷律師資格證書
C.丙,是破產企業的無擔保債權人
D.丁,注冊會計師,與破產企業曾在同一辦公大樓內辦公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本題中,甲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而不得擔任;乙曾被吊銷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而不得擔任;丙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而不得擔任。
四、管理人的職責及義務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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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