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5】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行;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⑧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⑨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⑩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
3.通知的情況:(1)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義務
(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絕對規定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5.損益分配(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考點6】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的債務:先企業后個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3.合伙人(個人)的債務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相關文章:
關注: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報名時間 報考條件 考試用書 報考指南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