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9】其他合同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以在權利轉移之前撤銷。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經定作人同意,同時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時也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技術合同包括四類,即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7.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8.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9.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
10.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居間人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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