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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22)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特征、種類
1.概念: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合同訂立后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2.特征:
(1)具有雙向性。無論是交付定金一方,還是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均應受定金法則制裁。(2)定金交付后即轉移所有權——不同于其他擔保
抵押、質押和留置等均不轉移擔保物的所有權。
(3)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擔保以定金交付為成立要件。定金未交付,僅有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擔保。
(4)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5)定金不等于訂金或預付款,因為需明確約定適用定金罰則。
(6)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數額,但應以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為限,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例解】甲方與乙方簽訂了一份合同,主合同標的是100萬元,故定金數額要小于等于100×20%=20萬元。
若約定的定金是15萬元的話,這符合規定;若約定的定金是25萬,則20萬元是符合規定的,5萬應當返還給對方。
(二)定金的效力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無論是收回、抵作價款還是雙倍返還,均不計算利息。
2.定金罰則具備的條件:
(1)主合同有效且未終止。
(2)要有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有過錯。
【例解】甲方與乙方簽訂了一份合同,主合同標的是100萬元,甲向乙支付的定金為20萬元,若乙違約,未履行部分為60%,雙倍返還的定金為原定金數額的60%即24萬元,加上剩下的8萬元,乙共支付給甲32萬元。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記憶)
【例題·單選題】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200噸銅材,貨款為200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萬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甲因將銅材賣給丙而無法向乙交貨。在乙向法院起訴時,既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又能獲得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是()。
A.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
B.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
C.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同時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
D.請求甲支付違約金30萬元,同時請求返還定金20萬元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違約金、定金不能同時適用,是指違約金與定金罰則不能夠同時并用,D中的20萬元的定金是返還甲收取的乙的定金,不是定金罰則,所以D是可以的。C中的情形屬于定金與違約金并用的情形。AB不能夠最大限度保護乙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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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