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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資產評估考試輔導:無形資產評估講義
二、專利資產評估程序
(一)確認專利資產的存在
1.明確專利的基本情況(9個方面,09年度新增)
2.有效性
對專利技術有效性的判斷包括兩個層次:
(1)核實該專利是否為有效專利,著錄項目是否屬實。
①《專利證書》和其他資料確認專利權的法律狀態(tài)是否有效,不能夠僅僅憑《專利證書》進行判斷,失效的專利證書國家并沒有收回,而是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作廢。需要委托方提供專利管理機構出具確認證明或者通過檢索,確認專利的法律狀態(tài)是否有效。
② 對于向專利局提出申請正在受理中的專利申請權,要核實專利局發(fā)出的《受理通知書》和繳費憑證等。
(2)核實該專利是否具有專利性。
我國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很多已經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是不符合專利法的實質性要求的,可能經過無效程序,喪失專利權。
(二)搜集相關資料,確定評估方法
1.專利資產評估應用收益法情形較多,也可以使用成本法和市場法。
2.注意以下問題對評估方法選取的影響
(1)不能夠確認為資產的技術,不能夠進行評估。
(2)尚未完成,但是預計能夠完成,對未來市場參數、財務參數、投資參數不確定性較大時,不宜采用收益法評估。
(3)對于委估專利資產的發(fā)明與研制成本無關而重要的是發(fā)明思想的情形,不應該選取成本法評估。
(三)信息資料核查分析,評定估算(09年度內容有改寫)
(四)完成評估報告,并加以詳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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