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您更好的學習資產評估師考試,全面了解2012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的相關重點,我們特地為您匯編了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債權人會議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例題·多選題】(2005年多選題)下列關于破產案件管轄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C.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D.破產案件由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納入國家計劃調控的企業破產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納入國家計劃調控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選項D錯誤。
(二)破產的申請
債權人申請
|
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
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
債務人申請
|
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
破產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
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
|
破產清算
|
|
(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1.受理——裁定受理日(不是送達之日)
(1)一般,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特殊: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2.受理裁定送達: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
【注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3.不受理、駁回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裁定駁回申請,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注意】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
4.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除了申報債權的起點是公告外,基本上都是以受理為起點的,比如取回權、抵消權、附利息的債權停止計息的起點都是受理日。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的有()。
A.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破產宣告的裁定
D.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E.裁定終止重整
『正確答案』AB
相關文章: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