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物權變動
物權的效力--排他、優先、追及、物權請求
1.排他的效力
(1)所有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即一物一權。
(2)他物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也不能設立兩個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權。
(3)對世效力
(4)不可侵害性
2.優先的效力
(1)基本規則是"物權優先于債權",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債權優先于物權
(2)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權優先于其賴以設定的基礎性權利。
(3)成立在先的物權能夠優先實現,即"時間在先,權利在先"規則
3.公示:
(1)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
(2)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3)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公示方法為或交付或登記。
4.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考點2】不動產物權登記
1.登記生效
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p159)和不動產的抵押(p166)必須登記,登記生效。
2.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P139非因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3.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4.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5.在登記申請人辦理了登記之后,任何人因為信賴登記,而與登記權利人就登記的財產從事了交易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
6.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7.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8.特殊的登記制度
(1)更正登記是對錯誤登記的改正登記。
(2)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3)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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