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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強化第十三章1

發表時間:2012/9/14 11:18:3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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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稅收體系

流轉稅

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所得稅

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

財產稅

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等。

行為稅

主要包括屠宰稅、筵席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考點2】增值稅的分類

分類: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由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

【考點3】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征稅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有形動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2.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3.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兼營非應稅勞務
增值稅納稅人既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又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的行為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看主業:
(1)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
(2)以經營勞務為主,交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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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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