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 | |
項目 | 內容 |
減值范圍 | 1、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確認減值損失后應按新的資產賬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資產減值準備在資產處置時予以轉出。 2、資產減值準則(即本章)規范的9種資產的減值(均不可轉回,主要是非流動資產): 3、其他章節規范的資產減值(均可轉回,主要是流動資產): 4、一般而言,只有存在資產減值跡象時才需要測試;但是,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使用壽命不確定或尚未達到可使用狀態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
可回收金額確定 | 1、減值金額=賬面價值-可收回金額 2、可收回金額=MAX (公允價值-處置費用,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0) 3、對于持有待售資產,由于產生現金流量很少,可以直接用公允價值;對于公允價值無法估計的資產,直接用現金流量現值; 4、公允價值確定順序:合同價格;公允價格;同類價格;估值技術計算的價格; 5、題目問持有某資產對當年損益的影響額=當年減值金額+當年折舊或攤銷金額; |
未來現金流量估計 | 1、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二是資產的使用壽命;三是折現率。 2、折現率(無風險報酬率+風險報酬率):應考慮風險影響,調整為稅前折現率; 3、資產未來現金流量預計的方法:①單一法; ②期望法; 4、外幣現金流量:先用外幣折現率折現,再用人民幣匯率一次性折算,由于貨幣時間價值可多次折現,但只能按當前匯率一次折算; |
會計處理 |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減值準備 |
資產組減值 | 實質就是通過資產組的減值來確定單項資產的減值,體現了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的思想。(1)首先計算資產組的減值數額;(2)再將資產組的減值損失分攤至組內單項資產; 分攤原則:①以組內資產賬面價值和使用壽命加權比重作為分攤依據;②某單項資產分攤的減值損失不應超過其自身的減值金額;③剩余的減值損失再進行二次分攤。二次分攤的快速計算:先確定有可收回金額的單項資產,直接確定其減值金額;再將剩下的減值金額按其他單項資產的初始賬面價值比例,直接計算分攤即可,無需重新計算二次分攤。 |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