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的核算
一、按實際成本計價
關注不同來源的存貨,其成本構成不同。
(一)在途原材料的核算
企業應設置“在途物資”科目,核算企業購入的、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各種原材料的采購成本。
(二)原材料的收發核算
1.企業購入的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發票賬單已到,并已支付款項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在途物資
預付賬款
銀行存款
(2)發票賬單與原材料同時到達,物資驗收入庫,但尚未支付貨款和運雜費或尚未開出商業承兌匯票的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
貸:應付賬款
(3)發票賬單與原材料同時到達,物資驗收入庫,同時支付貨款和運雜費或開出商業承兌匯票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
貸:銀行存款
應付票據
(4)尚未收到發票賬單的,按暫估價值入賬
借:原材料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下月初作相反的會計記錄,予以沖回,以便下月付款或開出商業承兌匯票后,按正常程序處理。
(三)原材料采購過程中的短缺和毀損的處理(教材p147 )
采購材料在途中發生短缺和毀損,應根據造成短缺或毀損的原因分別處理,不能全部計入外購材料的采購成本。
1.定額內合理的途中損耗,計入材料的采購成本。
2.能確定由供應單位、運輸單位、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賠償的,應向有關單位或責任人索賠,自“在途物資”科目轉入“應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
3.凡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報經批準才能轉銷處理的損失,應將其損失從“在途物資”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分別處理:
①屬于應由供貨單位、運輸單位、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將其損失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②屬于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按扣除殘料價值和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凈損失,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
③屬于無法收回的其他損失,報經批準后,將其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管理費用”科目。
4.在上述2和3兩種情況下,短缺和毀損的材料所負擔的增值稅稅額和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應自“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和“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隨同“在途物資”科目轉入相對應科目。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