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民事抗訴提起的再審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定抗訴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2.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定抗訴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4. 申請檢察院抗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①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③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2)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3)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5.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再審案件的審理
1.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2. 再審審理一般應當采取開庭審理方式,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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