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程序的特別規定
1. 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程序
(1)申請人就“征稅行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 | |
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 | 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
提供相應的擔保 | 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
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 |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2.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時的處理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案件。
3. 推定撤銷制度
在稅務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未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4. 聽證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4)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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