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體制
一、稅務管理體制概述
(一)稅務管理體制的概念
稅收管理權限包括稅收立法權和稅收管理權兩個方面。
1.稅收立法權
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賦予稅收法律效力時所具有的權力。
包括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和公布權。
2.稅收管理權
貫徹執行的權限,實質是一種行政權力。
包括:稅種的開征和停征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權、減免稅的審批權。
【例題·單選題】以下不屬于稅收管理權的有( )。
A.增加某稅種的稅目
B.對房產稅若干問題的解釋
C.制定《車船稅法》
D.審批某企業遞交的延期納稅申請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選項C屬于稅收立法權(稅法的制定);其他三項均屬于稅收管理權。
(二)分稅制下的稅務管理體制
2.分稅制的內容
(2)合理劃分稅種: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
中央稅歸中央政府支配,屬于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如消費稅;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是中央得一部分,地方得一部分,一般是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主要稅種,如增值稅等;
地方稅屬于適合地方征管,有利于調動地方積極性的稅種,如車船稅、房產稅等。
(3)分設了國稅和地稅兩套稅務機構。
國稅局直屬中央政府,負責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征收管理;
地稅局隸屬于地方政府,負責地方稅的征收管理。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