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債的效力
一、債權的效力
①請求力:債權人依其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效力
②執行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請求法院通過執行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以實現其債權的效力
③保持力:債權人得以保持所受領債務人給付的效力
【提示】三力行使順序:請求力→只有請求力不足時才需要執行力→有些債權雖不具有請求力與執行力,但仍具有保持力(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履行債務)。
二、債權人受領遲延(債權效力的減損)
1.概念:債權人對債務人已提出的給付,未受領或者未為給付完成提供必要協助的事實。受領遲延是債權人對協助義務的違反。
2.構成要件:
(1)須有履行上需要債權人協助的債務;
(2)須債務人已按債的內容提出給付,使債權人處于可予受領的狀態;
(3)須債權人未予受領,包括不能受領和拒絕受領兩種情況。
3.法律后果
(1)減免債務人的責任;
(2)使債權人承受不利益。如債務人注意義務減輕、停止支付利息、孳息返還范圍縮小、危險負擔轉移、費用賠償產生及債務人可以自行消滅債務等
三、債務的效力
1.給付義務(主要)
(1)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①主給付義務:債的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決定債的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如交付汽車、交付房屋、付款
②從給付義務:輔助義務,它并不決定債的關系類型。如交付該車的相關文件或者資料
(2)原給付義務與次給付義務
①原給付義務:指債原本存在的給付義務
②次給付義務:指當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定事由發生變化而產生的義務。如,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恢復原狀的義務
2.附隨義務
依債的關系發展情形所發生的對相對人的告知、照顧、保護等義務。如旅館對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
3.前合同義務
(1)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觸時所負擔的說明、告知、注意等義務;
(2)該義務是法定義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基礎
4.后合同義務
合同之債消滅后,當事人為了維護給付效果或者為了協助相對方終了善后事務所負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如:提存后的通知義務)
四、債務違反的樣態及其效力
1、給付不能
主要類型:
(1)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
(2)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
(3)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
(4)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
(5)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
(6)可歸責的給付不能與不可歸責的給付不能
效力:
不可歸責的給付不能:
①免除給付義務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②債務人及時告知;
③第三人致損或有保險的,債權人享有讓與請求權;
④債權人免除對待給付義務
可歸責的給付不能:
①能履行的部分繼續履行,不能履行的部分,損害賠償;
②債權人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
2、給付拒絕
構成要件:
①須存在合法的債務;
②須給付尚可能;
③須債務人有拒絕給付的表示;
④拒絕給付須無合法理由
效力:
①預期拒絕給付:債權人可選擇強制履行或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選擇解除合同
②屆期拒絕給付: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債務人的拒絕表示,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3、不完全給付
構成要件:
①須債務人雖然已為給付,但給付不完全;②須可歸責于債務人
效力:
①能補正的可以要求債務人補正給付(如:更換、重做、修理);
②不能補正的賠償損失
4、給付遲延
構成要件:
①債務已屆履行期;②給付須為可能;③須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
效力:
①債務人須對因遲延造成的損害賠償
②債務人須對遲延中所發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賠償
③債務人須對原定給付予以賠償,也稱“繼續履行有替補賠償”
④債務人在賠償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后,尚須接受強制履行
意義時,訴請法院強制履行和賠償損失;
⑤對金錢的特殊效力:遲延利息、貨幣貶值損失
五、債務違反的一般效力
1、強制履行
①直接強制履行(如:直接扣劃債務人的財產)
②間接強制履行
2、損害賠償
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等履行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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