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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種類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有兩個顯著的特點:(1)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2)見票即付。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種類
1.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不能用于轉賬。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2)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金,并存入一定的資金;(3)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1.支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非法定記載事項。
支票的記載事項
記載事項 |
概念 |
內容 |
效力 |
絕對記載事項 |
是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支票無效。 |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
如欠缺某一記載事項的,支票無效。 |
相對記載事項 |
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 |
(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如未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進行推定,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
非法定記載事項 |
是指《票據法》不要求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發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 |
支票的用途,合同編號等。 |
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
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l)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對出票人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2.兌付支票的要求
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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