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會〔2014〕13號
《會計基礎》考試大綱
第三章 會計科目與賬戶
【基本要求】
1. 了解會計科目與賬戶的概念
2. 了解會計科目與賬戶的分類
3. 熟悉會計科目設置的原則
4. 熟悉常用的會計科目
5. 掌握賬戶的結構
6. 掌握賬戶與會計科目的關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的概念與分類
(一)會計科目的概念
會計科目,簡稱科目,是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
(二)會計科目的分類
會計科目可按其反映的經濟內容(即所屬會計要素)、所提供信息的詳細程度及其統馭關系分類。
1.按反映的經濟內容分類
會計科目按其反映的經濟內容不同,可分為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共同類科目、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成本類科目和損益類科目。
(1)資產類科目,是對資產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按資產的流動性分為反映流動資產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動資產的科目。
(2)負債類科目,是對負債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按負債的償還期限分為反映流動負債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動負債的科目。
(3)共同類科目,是既有資產性質又有負債性質的科目,主要有“清算資金往來”、“外匯買賣”、“衍生工具”、 “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等科目。
(4)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是對所有者權益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按所有者權益的形成和性質可分為反映資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類科目,是對可歸屬于產品生產成本、勞務成本等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按成本的內容和性質的不同可分為反映制造成本的科目、反映勞務成本的科目等。
(6)損益類科目,是對收入、費用等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
2.按提供信息的詳細程度及其統馭關系分類
會計科目按其提供信息的詳細程度及其統馭關系,可以分為總分類科目和明細分類科目。
(1)總分類科目,又稱總賬科目或一級科目,是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總括分類,提供總括信息的會計科目。
(2)明細分類科目,又稱明細科目,是對總分類科目作進一步分類,提供更為詳細和具體會計信息的科目。如果某一總分類科目所屬的明細分類科目較多,可在總分類科目下設置二級明細科目,在二級明細科目下設置三級明細科目。
二、會計科目的設置
(一)會計科目設置的原則
各單位由于經濟業務活動的具體內容、規模大小與業務繁簡程度等情況不盡相同,在具體設置會計科目時,應考慮其自身特點和具體情況,但設置會計科目時都應遵循以下原則:(1)合法性原則;(2)相關性原則;(3)實用性原則。
(二)常用會計科目
企業常用的會計科目如表 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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