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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應收票據
一、應收票據概述
(一)應收票據的含義與內容
應收票據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是一種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企業持有的應收票據是一項短期債權,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為一項流動資產。
企業可以將自己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轉讓給他人時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簽章人為背書人,接受票據轉讓的人成為被背書人。背書人對票據的到期付款負連帶責任。
符合條件的持票人還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應收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背書后轉讓給銀行,銀行受理后,從票面金額中扣除按銀行的貼現率計算確定的貼現息后,將票款余額付給貼現企業的業務活動。
(二)應收票據的分類
1.根據承兌人不同,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或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的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內(遇到法定休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的,視同付款人承兌付款。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銀行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人)簽發,由承兌銀行承兌的票據。企業申請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時,應向其承兌銀行按照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前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做逾期貸款處理,并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2.商業匯票按其是否帶息,可以分為帶息票據和不帶息票據兩種。帶息票據是指商業匯票上標明利率,匯票到期時,承兌人除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票面金額外,還應按照票面金額和規定的利息率計算支付自票據生效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不帶息票據是指商業匯票到期時,承兌人只按照票面金額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二、應收票據的核算
為了反映和監督應收票據取得、票款收回等經濟業務,企業應當設置“應收票據”科目,借方登記取得的應收票據的面值,貸方登記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的票面余額,期末余額在借方,反映企業持有的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本科目可按照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單位進行明細核算,并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背書轉讓日、貼現日、貼現率和貼現凈額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額、退票情況等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備查簿中應予注銷。
(一)取得應收票據和收回到期票據
(二)轉讓應收票據
實務中,企業可以將自己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企業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時,應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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