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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第四章(2016修訂版)

發表時間:2016/9/2 14:55: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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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

第四章 財政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2.了解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

3.了解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和原則

4.掌握國家預算的級次劃分和構成、預算管理的職權、預算組織的程序以及預決算的監督

5.掌握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和方式

6.掌握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構成及財政收支的方式

【考試內容】

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預算法律制度是指國家經過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預算關系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我國預算法律制度由《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國家預算管理的其他法規制度構成。

二、國家預算概述

(一)國家預算的概念

國家預算也稱政府預算,是政府的基本財政收支計劃,即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

(二)國家預算的作用

國家預算的作用有:財力保證作用、調節制約作用和反映監督作用。

(三)國家預算級次的劃分

我國國家預算共分為五級預算,具體包括:中央預算、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地市級(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縣市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預算和鄉鎮級(鄉、民族鄉、鎮)預算。

(四)國家預算的構成

國家預算按照政府級次可分為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圍可分為總預算和部門單位預算。按照預算收支的內容可分為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二)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1.國務院的職權

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3.鄉、民族鄉、鎮政府的職權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于本級預算草案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1.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職權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職權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1.各部門的職權

各部門具體負責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2.各單位的職權

各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四、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

(一)預算收入

(1)按來源可分為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2)按歸屬可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二)預算支出

(1)按照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會、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2)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五、預算組織程序

(一)預算編制

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預算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管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二)預算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細化;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三)預算執行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并對執行結果負責。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四)預算調整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需要增加舉債債務數額的。

六、決算

(一)決算草案編制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

(二)決算草案審批

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中央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計部門審計后,報國務院審定,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三)決算草案批復

各級決算經批準后,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決算后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七、預決算的監督

預決算的監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各級政府的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各級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等。

(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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