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代理合同的內容
土地登記代理合同的內容主要由當事人約定,具體的內容根據當事人不同需要會有所變化,但合同的主要內容是具有 共性的.一般情況下,土地登記代理的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沒有主體,合同就不成立.主體不明確,其權利義務關系就無法明確.土地登記代理合同的主 體包括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和委托人,土地登記代理人必須以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名義與委托人簽訂合同,不能以土地 登記代理人個人的名義與委托人簽訂合同.通過明確主體關系,使土地登記代理合同具備法律效力.
(二)代理事項
代理事項是土地登記代理合同的客體.客體是指合同主體在履行權利與義務時的共同指向.沒有客體,合同的權利義 務就失去目的.
(三)代理成果與質量要求
土地登記代理成果一般以文件資料、書面報告等形式體現.滿足委托人的要求,保障合同的履行,對代理成果的形式 和質量的要求需要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代理權限范圍
代理權限范圍即土地登記代理合同中規定的授權范圍,是對土地登記代理人行為的約束.
(五)代理費用的支付標準、支付方式和時間要求代理費用是指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記代理人的代理成果的同時付給代 理人的勞務報酬.
(六)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中權利與義務完成的時間,也是土地登記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同時也是確定違約 與否的因素之一.
(七)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條款有利于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保護守約方的利 益.違約責任條款應列明當事人雙方違背合同規定時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八)糾紛解決方式
糾紛解決方式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糾紛的手段和途徑.當事人發生糾紛時使用的處理方式通常有協商、調解、仲裁和申 訴四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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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