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wǎng)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土地抵押權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1)土地使用權所擔保的債務因清償而消滅的。
(2)抵押權人免除土地使用權所擔保的債務的。
(3)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以替代擔保取代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4)抵押合同或者被擔保的主債權合同依法歸于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5)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國家收回、期限屆滿或者土地滅失而終止的。
(6)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因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回、期限屆滿或者土地滅失而終止的。
(7)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因該建筑物、附著物的消滅而終止的。
依照上述第5、6、7種情形終止土地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同等價值的替代擔保。抵押人依據(jù)土地使用權獲得補償或賠償?shù)模盅簷嗳丝梢砸蟮盅喝颂崆扒鍍斔鶕5膫鶛?抵押人獲得不動產(chǎn)置換或補償?shù)模盅喝藨斉c抵押權人以新獲得的產(chǎn)權為抵押標的物,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一項土地抵押權終止,不影響同一土地上其他抵押權的效力。土地抵押權終止,應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土地抵押權實現(xiàn),土地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依法處分,并以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后,設立于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抵押權隨即消滅,經(jīng)抵押權實現(xiàn)而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再轉(zhuǎn)讓后不再負擔任何抵押權。
《擔保法》第52條的規(guī)定表明,土地抵押權從屬于所擔保的債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因債務清償、免除、替代擔保等原因而致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也消滅。
《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57條等的規(guī)定,土地抵押權終止后,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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