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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行政訴訟概述
一、行政訴訟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在我國,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我國的行政訴訟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統一受理和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
3)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者必經程序;
4)行政案件的審理方式原則上為開庭審理。
行政訴訟案件由以下五個要件構成:
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被授權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被授權組織;
3)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內及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行政爭議;
4)原告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起訴;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的,已進行了行政復議: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
(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