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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輔導資料(3)
第三章
第一節民事法律關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在社會生活中,個人和組織為了滿足自身的各種需要,必須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相互之間要發生各種社會關系。為了使社會關系的確立和發展符合國家的要求,國家運用各種法律來調整社會關系,從而使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獲得了法律關系的性質。由于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也有所不同。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一種,屬于私法關系。民法學在一定意義上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之學。
(一)概念: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一種,是由民事法律規范所調整、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
(二)特點:(1)民事法律關系參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在調整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財產性與補償性。
二、民事法律關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與現實生活發生聯系的途徑,它是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中介,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社會關系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就無法得到法律的實現。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民事法律關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一)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根據民法調整對象的不同,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區分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財產法律關系是指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所形成的、滿足民事主體財產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租賃關系、借貸關系、買賣關系等。由于民法主要調整財產關系,因此財產法律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人身法律關系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為滿足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稱、名譽、榮譽而發生的關系,因發明、發現以及因創作出科學、文學、藝術作品而發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人身權利義務方面,都屬于人身法律關系。這類關系雖然不具有直接的物質利益內容,但并不是與人的物質利益不發生聯系。
區分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的意義在于:
(1)兩類關系中權利的性質不同。財產法律關系中確立的權利是財產權利,通常是可以轉讓的;而在人身法律關系中確立的權利一般與權利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不能轉讓的。
(2)對這兩類關系的保護方法不同。財產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主要適用財產補救法,通過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方式加以保護;人身法律關系受到侵犯,主要通過恢復被侵害的權利的方式來保護。
(二)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
按照民事法律關系的復雜程度,可以將民事法律關系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
單一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種關系中,當事人一方享有權利,另一方相應的負有義務,權利義務關系單一明確。
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有兩組或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構成的民事法律關系。
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分清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分析復合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不同權利和義務,有利于正確使用民事法律規范,確定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關系都由幾項要素構成,要素發生變化,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就隨之變更。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在我國,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等。任何個人和組織要成為民事主體,必須由法律賦予其主體資格。民事主體人格的確定,應依據以下條件:
其一,具備獨立法律人格者應有自身的獨立性;
其二,賦予主體獨立法律人格,必須對第三人有益無害;
其三,賦予主體獨立的法律人格,對其內部成員應利多弊少。
民事法律關系作為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總是要有多方主體參加。在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中,享有權利的一方是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是義務主體。在某些民事法律關系中(例如贈與等),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而在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在這些民事法律關系中,每一方當事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當事人的這種雙重主體身份,是由這些法律關系的雙務性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每一方主體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數的。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自由。權利有三個要素:1、權利的核心是利益;2、權利的內容是行動自由;3、權利的保障是國家暴力。
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要求而依照法律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義務也同樣包括三個要素:1、義務的目的是實現他人的利益;2、義務的內容是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3、義務的強制來自國家暴力;如果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對立、相互聯系在一起的。在任何一個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都是一致的,權利的內容要通過相應的義務表現,而義務的內容則由相應的權利限定。當事人一方享有權利,必然有另一方負有相應的義務,并且權利和義務往往是同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因此,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表現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的。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如果沒有具體的對象,就將成為無法落實、毫無意義的東西。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五類,即物、行為(包括給付財產、完成工作任務、提供勞務服務三種)、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權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例題(單選)1、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為( )
A主體、行為、權利和義務
B物、行為、智力成果
C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意思真實
D主體、客體、內容
分析:任何法律關系的三要素都是主體、客體和內容,民事法律關系也不例外,咱們前面也說過了。所以當然應該選D.
例題(多選)2、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包括:( )
A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B民事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
C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
D民事法律關系的標的
E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
分析:這道題也是讓選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可是為什么和上面一題的選項都不一樣呢?應該選哪一個呢?其實道理是一樣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主體,客體和內容。那么什么是主體?什么是客體?什么是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指的是民事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故本題應選ABC.本題只是換了一個角度問問題,所以大家應該全面掌握。
第三節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其中可以分為絕對的發生和相對的發生。
絕對的發生,是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原始發生的,而不是從其他主體處轉移過來的。
相對的發生,是指當事人繼受其他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而形成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客體三要素中的一個發生變化。
主體變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相對發生,即原有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由新的主體享有和承擔,形成新的民事法律關系。
內容的變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權利義務在范圍或性質上發生變化
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終結。它包括絕對的消滅和相對的消滅。
絕對的消滅,是指民事法律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因客體的消滅而不復存在。
相對的消滅,是指原有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竺權利義務因轉移給其他主體而消滅
二、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事實,簡稱法律事實。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根據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事件,是指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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