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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行政行為的分類
為了更好地研究和規范行政行為,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對行政行為進行分類。
一、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
依據實施行政行為時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立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其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為另一方的普遍性的法律關系。其內容涉及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組織執行或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使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實際生活中得以實現的活動。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雙方法律關系,以行政主體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特定相對人為另一方。其內容涉及行政法律規范的執行和行政措施的運用。
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裁決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司法中的法律關系是三方法律關系,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各為一方。
二、要式行政行為和不要式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是否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要式行政行為和不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的區別,不在于有無行為的形式,而在于法律是否要求某種行為必須具備特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根據法定方式進行或者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不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具備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以生效的行政行為。一般在緊急情況出現或情況比較簡單的條件下實施的行政行為,多是不要式行政行為。
三、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行為實施的對象及適用力的不同,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是,就特定人而言,行為的影響是直接的和確定的,還是間接的和不確定的。如果是前者,就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是后者,就是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也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措施、發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決議、決定的行為等。抽象行政行為通常具有一般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為,通常以具體、完整的行政決定的形式表現出來。具體行政行為通常具有個別效力。
四、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
依據行政行為的實施是否必須由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標準,將行政行為劃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
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其職權,而無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就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如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行為,交通警察機關依法處罰違章行為的行為等。
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后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如工商機關發放營業執照的行為,民政部門發放撫恤金的行為等。
五、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根據決定行政行為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數目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單方行政行為是指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意思表示就能夠成立和生效的行為。除非法律作特殊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大多采取單方行政行為的形式。
雙方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互相協商,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采取的行政行為。
除上述分類以外,行政行為還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作不同的分類。如依行政行為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依行政行為有無限制條件為標準,分為附條件行政行為與不附條件行政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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