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程序
一、起 訴
(一)起訴的涵義與類型
在行政訴訟中,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法請求,要求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原告行使起訴權的單方訴訟行為。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有兩種類型:
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沒有選擇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經復議后向人民法院起訴
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經過復議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經過了行政復議,而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雖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復議才能起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選擇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一)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負擔原則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必須就應當由自己舉證的事實加以證明,否則便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訴訟后果的訴訟法律責任。舉證責任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由誰負責提供證據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即舉證責任的分擔;二是不能履行舉證責任時可能引起何種法律后果。
明確舉證責任的意義在于:
1)使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加人以慎重的態度參加訴訟,積極主動地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因而有利于防止濫訴;
2)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運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
3)確定舉證責任的前提在于對雙方當事人爭議標的合法性與否的假定,作出何種假定取決于根據案件的性質確定保護的對象。舉證責任的確定,說明已作出某種假定,因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在難以確認事實、辯明是非的情況下,及時結案。
在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通常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來確定承擔者,即哪一方當事人提出了訴訟主張,就由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能夠成立,否則法院不予承認。《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訴訟法確定有被告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也就意味著當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時即假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從而推翻違法假定。當被告不能提供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證明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則違法假定成立,導致以下法律后果:
1)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有爭議的,如果被告不能舉證,應當以原告提供的證據為根據。
2)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能作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變更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等判決。
行政訴訟證據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來源
行政訴訟證據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被告舉證;二是原告舉證;三是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和保全證據。由于被告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因此行政機關舉證是行政訴訟證據的主要來源。
1.被告舉證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舉證的事項包括:
1)提供當事人行為違法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
2)提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具有充分事實根據的證據;
3)提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的證據;
4)提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規范性文件依據等。被告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被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一規定意味著被告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以及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至原告起訴人民法院受理之前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無論該證據是否合法、客觀,人民法院均不承認其證據效力。同時,這一規定也暗含著被告可以經法院準許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非實質性證據:
1)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2.原告舉證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在被告行政機關履行了法定的舉證責任以后,原告在訴訟中為了能夠更有力地保護的合法權益,需要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因而在質證時,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反證。
3.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和保全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人民法院有權要求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只在特殊情況下,依職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調查的證據,主要有兩類: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二是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
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制作筆錄、繪圖、拍照、錄音、錄像、提取并保管有關證據等措施使證據價值保存下列的一種訴訟行為。以下兩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證據進行保全:
1)證據有可能滅失。如證人患重病命在旦夕,可用作證據的物品將要或者正在腐爛、變質等。
2)證據以后難以取得。如證人即將出國、當事人有隱匿、轉移有關證據的跡象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當事人申請對證據進行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起訴時或者起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申請書中應寫明證據的內容,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保全對象的證明作用和處所等。人民法院認為申請符合條件時,有作出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中應寫明保全說明證據,保全的時間、地點、方法。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應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并應在裁定中說明理由。另一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以及保全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保全的裁定,均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起 訴
(二)起訴的條件
為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濫用起訴權,同時也為便于監督人民法院的受理工作,行政訴訟法對起訴設定了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首先,原告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不具備原告資格。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這種"認為"是一種主觀上的認為,而并一定必須是客觀上構成了侵犯,是否侵犯由法院通過審理活動才能得出結論。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基本精神,原告既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包括凡是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時,如果行政機關以被管理者身份與另一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發生爭議時也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明確指出告哪個行政機關或者告哪個被授權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審判保護的具體內容。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四種基本類型:
1)撤銷之訴,即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2)限期履行之訴,即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變更之訴,即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
4)確認之訴,即在行政機關實施事實侵權行為時,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行為的違法性。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事實根據包括案情事實和證據事實。案情事實是關于發生爭議的行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證據事實是指為證明案情事實的存在所必須的證明材料。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必須是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判的行政案件,對人民法院沒有審判權的行政爭議,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屬于人民法院審判的行政案件,原告提起訴訟,還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否則該人民法院因無管轄權而不予受理。
期 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義
民法上所稱的期限,是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期限分為期日和期間。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間點。如某年某月某日等。期間,是指由某一時間點到某一時間點的特定時間段。如從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三個月,兩年等。
二、期限的種類
1.法定期限 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如訴訟時效期間。
2.指定期限 指由法院或有關機關確定的期限。如法院的判決書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書確定的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期日、期間。
3.約定期限 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期限。如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
三、期限的確定和計算
(一)期限的確定
1.規定日歷上的某一確定時間點 如2008年8月1日。
2.規定一定的時間段為期限 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履行。
3.規定某一必然發生的特定事件的發生時刻 如某人的死亡之日等。
4.規定以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時間為準 這種期限并不具體規定期日與期間,完全由當事人來確定。如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權利人可以隨時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人請求之時就為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期限。
5.合理推定的期限 如規定在合理期限內給予答復的,“合理期限”就是一個不確定期限,須結合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二)期限的計算
期日只要確定,其作為不可分割的時間點,不發生計算問題。如某年某月某日,時間點非常明確。但是期間是一定的時間段,就存在如何計算的問題。
1.計算方法 期間的計算有自然計算法與歷法計算法兩種方法。自然計算法是以實際的精確時間計算,以時、分、秒為計算單位,如一天為24小時,只有滿24小時才能計為一天。歷法計算法是以日為計算單位,按日歷所定的年、月、日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54條規定的期間計算方法兼采自然計算法與歷法計算法。
2.以小時為單位的期間計算法 從規定時開始計算,經過規定的期間所達到的時為期間屆滿點。如在8點30分雙方約定租賃某物的期間為3小時,則到11點30分租賃期間屆滿。
3.以年、月、日為單位的期間計算法 期間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算至當日的第24時。有業務時間的算至當日業務活動停止之時。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最后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按照月、年計算期間的,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當事人約定的期間不是以月、年的第一天算起的,一個月按30天計算,一年按365天計算。
4.有關期限的其他規定 期限規定的“以上”、 “以下”、“以內”的均包括本數;而“不滿”、“以外”的規定則均不包括本數在內。但當事人約定了期間的計算方法的,只要不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計算方法可從其約定。
例題:下列關于期間及期限的計算,表述錯誤的是( )。
A.期間的計算有自然計算法與歷法計算法兩種方法
B.期間是一定的時間段
C.期間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算至當日的第24時
D.期限規定的“以上”、 “以下”、“以內”的均不包括本數
答案: D
解析:期限規定的“以上”、 "“以下”、“以內”的均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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