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政策法規依據
一、法律法規
2019年增加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公布;根據1998年0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改)
2.《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5年6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 2004年0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21日經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改,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 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1986年4月12日公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訂)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1990年5月19日公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公布;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1994年7月5日公布;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9.《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1995年6月30日公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1999年3月15日公布)
1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1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4號,2006年8月27日公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2007年3月16日公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9號,2007年5月29日公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公布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5.《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8號公布施行;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26.《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2014年11月24日公布)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六十六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法釋
2019年增加內容
1.《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令第10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海域使用權爭議調解處理辦法》(國海發〔2002〕10號,2002年4月26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2018年2月6日)
4.《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2018年1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80號公布施行)
5.國家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部門合作減輕群眾負擔提高便民利民服務水平的通知(稅總發〔2018〕47號,2018年4月16日)
6.中共自然資源部黨組關于開展不動產登記窗口作風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資黨發〔2018〕7號,2018年5月16日)
7.自然資源部關于全面推進不動產登記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60號,2018年7月31日)
8.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2018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與遙感監測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139號,2018年11月12日)
9.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土調查辦發〔2018〕18號,2018年11月19日)
10.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群眾辦事堵點疏解相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8〕1800號,2018年12月10日)
11.司法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公證與不動產登記領域信息查詢共享機制建設的意見》 (司發通〔2018〕132號,2018年12月18日)
2018年增加內容
1.《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3〕97號,2013年9月3日)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2017年5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2號公布施行)
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地籍區(子區)劃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6〕30號,2016年7月26日)
4.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2016年12月6日)
5.國土資源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0號,2016年12月15日)
6.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
7.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2號, 2016年12月20日)
8.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56號,2016年12月30日)
9.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林業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 (國土資規〔2016〕20號,2016年12月31日)
10.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壓縮不動產登記時間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7〕585號,2017年4月15日)
11.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7〕20號,2017年4月28日)
12.中國銀監會 國土資源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業務經營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若干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7〕20號,2017年5月15日)
1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的函(國土資廳函〔2017〕1029號,2017年7月3日)
14.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7〕32號,2017年8月1日)
15.司法部關于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司發通〔2017〕83號,2017年8月14日)
16.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7〕1272號,2017年8月24日)
17.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08號,2017年9月11日)
18.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17〕48號,2017年10月8日)
19.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與遙感監測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31號,2017年10月23日)
28.關于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籍]字〔1995〕第26號),1995年3月11日)
29.《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1998年2月17日)
3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8號,2001年2月2日)
3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3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2003年6月11日)
3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2004年10月21日)
34.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2004年11月2日)
35.關于印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試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14號,2006年5月31日)
36.《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 〔2006〕31 號,2006年8月31日)
37.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2006年12月23日)
38.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2007年4月4日)
39.《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2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2007年9月21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國土資源部令第 39 號公布)
4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2007年12月30日)
41.《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2008年1月3日)
42.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6號,2008年1月22日)
43.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73號,2008年4月3日)
44.國土資源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86號,2008年4月29日)
45.《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2008年5月2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布)
46.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2008年7月8日)
47.《國土資源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2011年11月9日)
48.《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2012年6月1日)
49.《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2014年5月22日)
50.《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號,2014年8月1日)
51.《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77號,2014年12月29日)
52.《農業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國土部 國務院法制辦 國家檔案局關于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5〕2號,2015年1月27日)
53.《國土資源部關于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25號,2015年2月15日)
5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檢查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經〔2015〕5號,2015年2月27日)
55.《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41號,2015年3月30日)
5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6號,2015年7月6日)
57.《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103號,2015年8月3日)
58.《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2015年8月10日)
59.《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2016年1月1日)
60.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6號,2016年5月30日)
61.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23號,2016年9月29日)
6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2016年10月30日)
6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轉發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文件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6〕2036號,2016年12月14日)
6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25號,1998年9月1日)
6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2000年9月29日)
6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30號)
6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6號,2002年10月11日)
6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2002年12月3日)
6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5號,2003年1月9日)
7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17號,2003年10月14日)
7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19號)
72.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2004年2月10日)
7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4年11月4日法釋[2004]15號發布;根據2008年12月1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調整)
7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及相關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2004年11月23日)
7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2005年6月18日)
7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法釋〔2005〕14號,2005年11月14日)
7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5號,2010年11月5日)
7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20法釋〔2011〕18號)
7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2011年8月7日)
8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土地開荒后用于農耕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14號),2012年9月4日)
8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2015年4月22日)
8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2015年8月6日)
8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6〕5號)
三、技術規程、規范
2019年增加內容
1.《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測量規范》(HY/T 250-2018)
2.《宗海圖編繪技術規范》(HY/T 251-2018)
84.《房產測量規范》(GB/T 17986.1—2000)
85.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2部分1:5 000 1:10 000 地形圖圖式(GB/T 20257.2—2006)
86.《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
87.《土地勘測定界規程》(TD/T1008—2007)
89.《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1015—2007)
9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圖圖式(GB/T 20257.1—2007)
91.《遙感影像平面圖制作規范》(GB15968—2008)
92.《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規范》(GB/T 18314—2009)
93.《海籍調查規范》(HY/T 124—2009)
94.《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 26424—2010)
95.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
96.《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137—2011)
97.《城市測量規范》(CJJ/T 8—2011)
98.《地籍調查規程》(TD/T 1001—2012)
99.《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分幅與編號》(GB/T 13989—2012)
100.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內業規范(GB/T 7930 1:500 1:1000 1:2000)
101.地形圖航空攝影測量外業規范(GB/T 7931 1:500 1:1000 1:2000)
10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NY/T 2537—2014)
103.《房地產市場基礎信息數據標準》(JGJ/T 252)
10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數據庫規范》(NY/T 2539—2014)
附錄二:考試使用題型的樣題
一、單項選擇題(共1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關于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說法,錯誤的是( )。
A. 我國采取了民商分立的立法主義
B. 民法屬于私法
C.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
D. 我國尚未頒行統一的民法典
參考答案:A
二、多項選擇題(共1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關于不動產統一登記目的的說法,正確的是( )。
A. 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
B. 規范登記行為
C. 方便群眾申請登記
D. 調控房地產市場
E. 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參考答案:A、B、C、E
相關鏈接: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