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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增減內容

發表時間:2020/1/9 14:15: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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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增減內容

202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在《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7年修訂版》、《2018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增補內容》和《2019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增補內容》的基礎上,對附錄部分進行增減,具體如下。

一、法律法規

(一)增加內容

1.《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令第716號,2019年4月26日)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2019年10月22日)

(二)修訂內容

1.原第1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2.原第4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3.原第5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訂;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原第8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1994年7月5日公布;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5.原第11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次修正)

6.原第15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公布;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7.原第16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8.原第17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9.原第24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0.原第26條修訂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2014年11月24日公布;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11.2019年增加的第1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公布;根據1998年0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二、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法釋

(一)增加內容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國務院 2019年11月26日發布并施行)

2.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2019年9月20日)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2019年2月26日)

4.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技術問答》的通知(國土調查辦發〔2019〕6號,2019年3月8日)

5.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技術問答》(第二批)的通知(國土調查辦發〔2019〕9號,2019年4月16日)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2019年7月6日)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2019年8月1日)

8.《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國土資源部第45號令公布;根據2016年1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9.《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3號2019年7月19日發布,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0.《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4號2019年7月19日發布,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1.國家土地管理局 水利部關于水利工程用地確權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國土〔籍〕字第11號,1992年2月24日)

12.國土資源部 解放軍總后勤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軍用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97號,2010年12月13日)

1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流程優化圖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23號,2019年3月12日)

14.自然資源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加強便民利企服務合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9〕42號,2019年3月27日)

15.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2019年5月8日)

16.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完善信息平臺網絡運維環境 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集成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1041號,2019年6月17日)

17.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自然資發〔2019〕116號,2019年7月11日)

18.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2019年9月17日)

19.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編辦修訂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文件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1720號,2019年9月30日)

20.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推動信息共享促進不動產登記和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44號,2019年10月12日)

21.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推廣京滬兩地優化營商環境登記財產指標主要改革舉措的函(自然資辦函〔2019〕1807號,2019年10月19日)

22.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登記函〔2019〕6號,2019年9月24日)

23.國務院 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部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2191號,2019年12月9日發布并施行)

24.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2019年12月12日)

(二)修訂內容

1.原第27條修訂為:

關于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籍〕字〔1995〕第26號),1995年3月11日,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土資發〔2010〕190號)修改,將“征用”修改為“征收”)

2.原第48條修訂為: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2014年3月27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3.原第58條修訂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2016年1月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公布;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的《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4.2019年增加的第4條修訂為: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2018年1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80號公布施行;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的《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刪減內容

1.刪除原第28條: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1998年2月17日)

2.刪除原第33條:

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2004年11月2日)

3.刪除原第45條: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2008年7月8日)

4.刪除原第61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2016年10月30日)

5.刪除原第7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及相關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2004年11月23日)

6.刪除2018年增加的第2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2017年5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2號公布施行)

7.刪除2018年增加的第9條:

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林業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 (國土資規〔2016〕20號,2016年12月31日)

8.刪除2018年增加的第13條: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的函(國土資廳函〔2017〕1029號,2017年7月3日)

9.刪除2018年增加的第18條:

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17〕48號,2017年10月8日)

10.刪除2019年增加的第2條:

《海域使用權爭議調解處理辦法》(國海發〔2002〕10號,2002年4月26日)

三、技術規程、規范

(一)增加內容

1.《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GB/T 37346-2019)

2.《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技術規程》(TD/T 1055-2019)

3.《縣級國土調查生產成本定額》(TD/T 1056-2019)

相關鏈接: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7年修訂版)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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