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的通告》得知:202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報名時間:2020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繳費時間:5月15日前。準考證打印時間:2020年6月10日至21日。考試時間:6月20日、21日。詳情如下:
考試大綱
2020年考試大綱沿用《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7年修訂版》, 只對附錄中政策法規依據進行增補,考試大綱與增補內容通過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網站“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欄目發布。
2018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增補內容
2018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在《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7年修訂版》的基礎上,只對附錄部分進行增補,具體如下。
一、法律法規
(一)增加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六十六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修訂內容
1.原第7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公布;根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原第10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原第12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4.原第13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5.原第15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6.原第17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7.原第18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8.原第19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9.原第24條修訂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7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10.原第25條修訂為: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8號公布施行;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二、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法釋
(一)增加內容
1.《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村地籍調查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3〕97號,2013年9月3日)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2017年5月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5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2號公布施行)
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地籍區(子區)劃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6〕30號,2016年7月26日)
4.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2016年12月6日)
5.國土資源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不動產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0號,2016年12月15日)
6.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
7.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2號, 2016年12月20日)
8.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56號,2016年12月30日)
9.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林業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 (國土資規〔2016〕20號,2016年12月31日)
10.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壓縮不動產登記時間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7〕585號,2017年4月15日)
11.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7〕20號,2017年4月28日)
12.中國銀監會 國土資源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業務經營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若干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7〕20號,2017年5月15日)
1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不動產單元設定與代碼編制規則》的函(國土資廳函〔2017〕1029號,2017年7月3日)
14.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7〕32號,2017年8月1日)
15.司法部關于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司發通〔2017〕83號,2017年8月14日)
16.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7〕1272號,2017年8月24日)
17.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08號,2017年9月11日)
18.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2017〕48號,2017年10月8日)
19.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與遙感監測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31號,2017年10月23日)
(二)修訂內容
1.原第30條修訂為: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2.原第72條修訂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4年11月4日法釋[2004]15號發布;根據2008年12月1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調整)
三、技術規程、規范
1.原第85條修訂為: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