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為了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我國制定了一系列基本農田保護的政策法規,形成了我國現階段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概括起來,我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度
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特殊保護。
(2)占用基本農田審批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凡是建設占用基本農田都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征用基本農田一律報國務院審批。
(3)占補平衡制度
凡是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占用者都必須開墾與所占用的耕地相當質量與數量的新耕地;沒有條件開墾耕地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繳納或補足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耕地開墾,保證占補平衡目標的實現。
(4)定期監督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土地管理、農業等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解決。
(5)保護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層層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對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獎懲,并作為市縣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鄉級人民政府也要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農業承包合同也要載明承包農戶和專業隊(組)對基本農田的保護責任。同時,國家對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6)地力建設和環境保護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和基本農田的承包經營者要采取措施,培肥地力,搞好基本農田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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