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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原則
土地不動產具有基礎性的特點,發生權屬爭議時,解決過程中除了遵循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所貫徹的原則外,還要體現土地案件自身的特點。具體而言,應遵循以下原則:
(1)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的原則
土地權屬爭議產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數是因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所引起的,這種情況在集體組織之間的土地權屬關系中十分常見。引起這類爭議的主要原因有:① 歷史上鄉、村、社、隊、場因合并、分割、改變隸屬關系等行政建制變化遺留的權屬未定、權屬不清;②因過去的土地開發、征地退耕、興辦或停辦企事業、有組織 移民形成的權屬不清;③因過去無償占用或“一平二調”造成的權屬爭議;④地界不明,包括過去無償劃撥荒山、荒地時未計算面積和劃定地界,歷史上無地界標志 或地界標志不明,新劃地界不清或不合理,興修水利、平整土地、開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變化等情形。這些爭議的普遍特點,就是土地占有現狀缺乏權屬依據或 者權屬依據難以證明。處理這類糾紛,應當從歷史出發,摸清爭議土地的歷史發展變化,查明引起變化的事實背景和當時的政策依據,確定爭議產生的原因,以合理 劃定地界、確定權屬。
(2)現有利益保護的原則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前,土地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因此,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 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爭議雙方應本著保護現有利益的原則,不得有任何破壞土地資源、阻撓爭議解決的行為。在涉 及歷史原因的集體土地爭議中,如歷史事實不清、相關證據或政策依據不明,應以土地實際占有的現狀為根據確定土地的權屬關系。在國有土地因重復征用或重復劃 撥引起的土地爭議中,也應本著“后者優先”的原則,按土地利用現狀確定權利歸屬。
(3)訴訟解決以行政處理為前置的原則
政府 處理在土地權屬糾紛解決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土地確權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較強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基于對本行政區的土地狀況比較了解,對發 生的爭議,能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及時、公正地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因此,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應先采用行 政處理的方式,只有對行政處理不服,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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