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權屬調查
一、掌握部分
1.變更權屬調查概念、程序及特點
1)概念:變更權屬調查是指調查人員接收經土地登記人員初審的變理土地登記或設定土地登記申請文件 后,對宗地權屬狀況及界址進行的調查.
2)步驟:查詢的變更土地登記或設定土地登記申請文件、發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宗地權屬狀況調查、界址變更調查及界址標志的設定、填寫變更地籍調查表、勘丈或修改宗地草圖、填寫變更權屬調查記事及調查員意見、權屬調查文件資料的移交.
例題:
變更權屬調查的步驟為( ).
1.填寫變更地籍調查表
2.填寫變更權屬調查記事及調查員意見
3.界址變更調查及界址標志的設定
4.權屬調查文件的移交
5.查詢變更的土地登記或設定土地登記申請文件
6.宗地權屬狀況調查
7.發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
8.堪丈或修改宗地草圖
A.5.1.3.2.7.6.8.4
B.5.7.6.3.1.8.2.4
C.5.3.1.2.6.7.8.4
D.5.8.1.2.3.7.6.4
答案:B
申請與通知,申請類型
間接申請:土地權利人提出申請或法院提出申請后,由國土管理部門的業務科室向地籍變更業務主管部門 提出地籍變更申請.
日常申請:國土管理部門的業務科室提出的地籍變更申請.
變更資料
作為地籍變更的資料,通常由變更清單、變更證明書和測量文件組成.
變更通知
發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可采用:
1.親自登門送達;
2.掛號郵寄"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
3.電話通知等方法.送達的通知書,應由土地使用者簽名并有存根備查,電話通知須有電話記錄.
二、了解部分
宗地權屬狀況調查的概念及程序
1.概述:
(1)調查過程
接收土地登記人員轉來的變更申請文件;現場調查核實宗地的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及權利狀況、初步調查變更的行為及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填寫地籍調查表,對已登記的宗地,原表加蓋"變更"字樣印章.
(2)攜帶資料
變更土地登記或設定土地登記申請書、本宗地及相鄰宗地地籍檔案的復印件、地籍調查表等,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
(3)實地核查內容
實地宗地權屬調查、變更原因是否與申請是否一致、變更申請內容的合法性、原地籍資料中的內容是否與實地情況一致.
2、調查類型
(1) 設定登記
1)設定登記步驟
調查土地使用者名稱、單位性質、通訊地址、聯系電話、上級主管部門、法定代表人等;調查土地使用權類型;初步核實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是否齊全、合法及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現場核實宗地坐落與申請是否一致、現場核實用途的一致性;并填寫地籍調查表.
2)設定的類型及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劃撥設定:材料同初始. 出讓設定:材料同初始.國家作價出資(入股)設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新設企業持有該權,需提交企業改制方案及批準文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及批準文件;土地估價備案材料;《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簽訂的委托持股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房屋所有權證及其 它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其它證明文件.
國家租賃設定:國有土地租賃批準文件;《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其它證明文件. 界址調查及地籍資料的變更
1、地籍編號變更的方法
一個宗地號對應著唯一的一個宗地.宗地合并、分割、邊界調整時,宗地必須賦以新號,舊宗地號將不再用,新宗地賦予新號.
1)分后的各宗地,以原編號加支號順序排列;
2)數宗地合并后的宗地號,以原宗地號中的最小宗地號加支號表示. 整個街坊中新增宗地在最大宗地號后續編;若新增宗地屬新增街坊,則新街坊號須在調查區街坊號后續編,宗地號同初始調查編號方式. 界址點的變更:界址未發生變化的,不變.因行政界線區劃變化的,新編,原號加"變更"印.新增的,原編號不變.不用的,廢除并加"變更"印.
宗地草圖的變更: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加"變更"印,注明原因,新舊一起歸檔.發生變化的,新繪.
地籍調查表的變更: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在原變更部分加"變更"印,但一項內容變更不能超過兩
次,否則需重新填寫表.發生的,按《城鎮地籍調查》調查,新形成地籍調查表,新增的界址點、線嚴格履行指界簽字蓋章手續.注明原因.
變更地籍調查的審核與資料入庫
1、審核:全面審核,結果核實無誤,在意見欄填寫合格;否則填寫不合格,并指出錯誤所在及處理意見.審核者簽字蓋章.
2、資料入庫:發證后在地籍信息系統中應保留宗地新的資料,舊資料自動入歷史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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