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土地登記代理人理論與方法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①國家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②“單一代表、分級行使”
③權利的行使并不等同于權利的歸屬;
④地方政府的行使權不是以所有權代表的資格為基礎,是以授權為基礎。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與內容
(一)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將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家對土地法享有收益權,并保有最終處分權
1、國家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能親自行使所有權,只能由其授權的代表代為行使所有權
2、國家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不能親自行使土地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權能
3、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對土地保有最終的處分權
(二)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過出讓(含以出讓金出資或入股)、租賃和劃撥等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國有土地行使處分權的權限劃分按《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確定。不具審批權限或超越審批權限處分國有土地,其處分行為無效。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國有土地行使收益權應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上繳土地收益。國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國家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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