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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科目理論與方法考點復習5

發表時間:2013/8/13 13:00:3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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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備考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科目理論與方法相關復習資料,幫助大家順利通過201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

1、什么是變更土地登記?

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土地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

2、哪些情形需要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土地權利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1)集體土地所有權因土地征用、交換、調整等原因發生轉移的;

(2)土地使用權轉讓、繼承、贈與、分割、合并的;

(3)以贈與、繼承、買賣、交換、分割、拆遷等方式處分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4)土地權利人名稱或者地址、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現狀以及其它條件發生變化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人、申請時限、申請人應提交哪些權屬證明文件?

(1)申請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人為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

(2)申請時限。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單位與購房職工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房屋所有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3)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權屬證明文件。

①公房出售批準文件;

②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房屋所有權證》(權利人為購房職工);

④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簽訂的售房合同;

⑤其他證明文件。

4、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有哪些限制?

目前,按照我國的法律和政策,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僅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1)農用地調整。

(2)土地征用。

(3)四荒地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變更。

(4)農民集體內部成員之間的宅基地變更。

(5)鄉(鎮)村企業因破產、兼并等原因引起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

5、哪些情況屬于不同集體之間的土地所有權變更?

(1)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①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②由于土地開發、國家征用土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③由于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限的。

(2)《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①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②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6、地址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提交哪些權屬證明文件?

(1)由土地登記機關發出的土地證書:地址變更登記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權證書;申請人為土地使用權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書;申請人為土地他項權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2)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著物的,變更登記申請人還應提交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如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等。

(3)地址變更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由戶籍部門開具的地址變更證明文件或戶籍部門發出的能夠證明其地址變更了的有效證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中,企業法人、部分事業單位法人須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開具的地址變更證明文件或發出的能夠證明其地址變更的有效證件,如申請地址變更登記的公司,其地址變更證明文件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過更址登記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而機關法人和其他的事業單位則只須提交該機關、單位的更址聲明或更址通知書即可。

7、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提交哪些權屬證明文件?

(1)由土地登記機關發出的土地證書:國有土地用途變更的,申請人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用途變更的,申請人應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申請人應提交《集體土地所有證》。

(2)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凡是地上存有建筑物或附著物的,用途變更登記申請人還應提交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如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等。

(3)土地用途變更的批準文件: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提交城市規劃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等有批準權的部門批準用途改變的文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還應提交與政府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涉及已登記地類變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農業部門或其他有批準權的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用途改變的文件。

8、注銷登記時,申請人應提交哪些權屬證明文件?

(1)注銷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由土地登記機關發出的土地證書: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權證書;申請人為土地使用權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書;申請人為土地他項權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述土地證書均須是由土地登記機關發出的,其他權源證件如交換協議書等一律無效。

(3)土地滅失或土地權利終止證明文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該集體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有證明效力的文件資料;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部門簽發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批準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發的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國有土地所有者身份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權利滅失的證明材料;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土地他項權利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或包括土地使用抵押內容的經濟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項權利終止證明材料。

9、未辦理或者未獲批準辦理土地登記的處理辦法?

未辦理或者未獲準辦理土地登記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2)經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實施拆遷等造成土地權利變更或者滅失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不予土地補償;

(3)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涉及所有權轉移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10、土地登記申請受理在時間上有哪些規定?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土地登記申請時,應當填寫土地登記收件單,并于十五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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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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