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科目《相關法律知識》考點及鞏固練習 | ||||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引起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有:(1)起訴。起訴后又撤訴的,或因不符合起訴條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根據有關規定,權利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破產債權以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發生與起訴同等的效力,也可引起時效的中斷。(2)以請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張權利。(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又稱承認或認諾。 | ||||
下列行為中,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是( )。 A.權利人的起訴因不符合條件而被駁回 B.權利人起訴后又撤回起訴 C.權利人申請仲裁后又撤回仲裁申請 D.權利人在對方起訴后提起反訴 答案: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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