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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之土地制度研究的對象

發表時間:2011/7/1 16:44:2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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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學科或學科的某一個領域要能夠成立,明確研究對象是首要基本條件,如果缺乏這一條,不僅基本概念、基本假設、基本研究方法無從談起,連研究范圍也不清楚。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史雖然已經經過多年研究,但在研究對象方面,還不夠充分明確,需要進一步予以界定。

所謂“制度”,是指一定時期社會要求其成員必須予以遵守的行為準則或辦事規程。它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內涵。就狹義來說,它一般局限于上層建筑范圍以內,是指國家的法律、命令等等,而就廣義來說,則涉及整個社會,即不僅涉及上層建筑,也涉及生產關系、生產力以及一般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往的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研究,雖然也涉及了廣義的制度所包含的內容,如關于耕作制度方面的三田制(這屬于生產力范疇)、地主與農民的具體關系(這屬于生產關系范疇)等等,但一般是狹義看待制度這一概念,研究對象大致局限于國家有關土地的一些法律規定,特別是關于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規定,這樣就使研究帶有了很大的局限性。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史所研究的“制度”應當從廣義上來理解,即有關土地的各個方面的制度,一是屬于生產力范疇的耕作制度,一是屬于生產關系范疇的土地關系,即社會中不同階層的人通過土地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如地主與農民的關系,一是屬于上層建筑的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規定。其理由如下:一、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規定是現實土地關系的折光反映,它只有從后者得到最終和根本的解釋;二、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規定與現實的土地關系并非完全一致,其間必然存在差異,有時差異還非常大,我們不能完全用有關土地的法律規定來描述和解釋現實的土地關系;三、土地關系與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關系密切,從根本上來說,前者為后者所決定,例如,在實行撂荒制耕作方式時期,生產關系方面的共同體色彩就濃厚得多,而只有鐵犁牛耕,才為廣泛的個體小農家庭經營奠定了真正的基礎,從而也為封建式的農業租佃關系創造了基本條件。

對于兩周土地制度研究來說,筆者以為,如果能從這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的分析,研究就會深化,會發現一些未被注意過的問題,得到一些新的結論。例如,如果我們注意到了春秋戰國時期農業生產力水平的巨大發展,耕作制度的巨大變化,那么土地關系以及有關土地法律制度的巨大變化就會很容易理解。自春秋中后期產生并逐漸推廣的鐵犁牛耕、以鐵犁牛耕為基礎的我國第一種精耕細作耕作法壟作法的推廣實行,是導致共同體瓦解與小農廣泛形成的根本原因。而共同體瓦解、小農的廣泛形成又成為國家授田制實行的根本依據,共同體瓦解使國家無法再像以前那樣只與共同體發生關系,而不需直接接觸其中個別成員,現在必須直接與小農發生關系,共同體的模式依然是最便利的,將共同體原有的定期分配耕地的內部關系直接移植過來,主體由共同體變為國家,國家授田制便成為必然。由于上述原因,筆者將盡量從這三方面進行探討,如果不盡人意,那么一方面是筆者功力水平所限,另一方面就是資料缺乏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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