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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體工商產及其財產責任(了解)
《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因此,我國法律上的個體工商戶,指公民個人或者家庭依法經核準登記,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為資本,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一種特殊民事主體。
《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在確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上,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1)就責任性質而言,個體工商戶的財產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即責任財產的范圍不以投入使用的財產為限,而應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
(2)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用家庭財產投資經營的,或其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有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由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4)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的,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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