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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企業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擁有采礦權才能獲得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其采礦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采礦權的設立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競爭方式審批;二是通過提出申請方式審批設立采礦權。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競得人或申請人,經批準并辦理規定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符合條件的采礦權,經批準可以轉讓。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受讓人,經批準并辦理規定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一、采礦權設立
(一)采用競爭方式審批采礦權
按照國土資源部《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的新采礦權設置,采礦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 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可供開采的礦產地;
2.采礦權滅失的礦產地;
3.探礦權滅失的可供開采的礦產地;
4.主管部門規定無需勘查即可直接開采的礦產地;
5.國土資源部、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準申請方式出讓采礦權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主管部門不得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授予采礦權:
1.探礦權人依法申請其勘查區塊范圍內的采礦權;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或者礦區總體規劃的礦山企業的接續礦區、已設采礦權的礦區范圍上下部需要統一開采的區域;
3.為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提供建筑用礦產;
4.探礦權采礦權權屬有爭議;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主管部門規定因特殊情形不適于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授予的。
我國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的礦產地的采礦權時,采礦權申請人需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方可獲得采礦權。
二、采礦權轉讓中的受讓人獲得采礦權
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采礦權可以轉讓,受讓人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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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