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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一合伙組織,并推舉甲為負責人,其他合伙人的經營活動( )。
A.對全體合伙人不發生效力
B.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效力
C.只有經甲認可后方發生效力
D.須經全體合伙人認可后方發生效力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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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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