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旅行社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旅行社應當依法設立,符合《條例》規定的下列條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經培訓并持有相關部門分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1.國際旅行社設立的條件
(1)有固定的、足夠的營業用房;傳真機、直撥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業務用車等
(2)總經理1名,部門經理至少3名;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務人員;
(3)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4)需繳納質量保證金100萬元人民幣。
2.國內旅行社設立的條件
(1)有固定的、足夠的營業用房;傳真機、直撥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2)總經理1名,部門經理至少2名;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務人員;
(3)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4)需繳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人民幣。
3.外商投資旅行社設立的條件
(1)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50萬元人民幣;
(2)中國投資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依法設立的公司;近三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記錄;符合國家旅游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3)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符合下列條件:旅行社或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旅游經營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比照適用以上規定。
二、旅行社的申報審批
1.申請旅行社需提交的文件
在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后,申請設立旅行社還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文件:①設立申請書;②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③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章程;④祖先社總經理、部門經理履歷表;⑤資金信用證明及驗資報告;⑥經營場所證明①;⑦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2.旅行社的申報審批
(1)旅行社的申報審批程序。不同類型旅行社,其申報審批的程序如下:①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并簽署審查意后,報國家旅游局審批;②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內旅行社的,應當報國家旅游局備案;③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家旅游局提出申請,國家旅游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6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商務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予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通知申請人向國家旅游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審批期限。受理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報國家旅游局;國家旅游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文件。予以批準的,審批部門應當向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通知受理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受理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受權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向申請者正式發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文件。予以批準的,審批部門應當向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3)工商登記。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申請者(僅指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60個工作日內,持批準設立文件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登記手續。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設立
1.旅行社分支機構概述
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設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和門市部(包括營業部)等分支機構,但不得設立辦事處、代表處和聯絡處等辦事機構。外商投資旅行社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旅游經營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2.旅行社分社的設立
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旅行社的分社可異地設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范圍;由于分社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其民事責任由設立社承擔。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符合下列條件: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符合《條例》中規定的注冊資金和質量保證金的要求,即國際旅行社每增加一個分社,分別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和增繳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增加一個分社,分別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和增繳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3.旅行社門市部的設立
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游客并提供咨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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