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的終止,也就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了以下七種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即債務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已經全部得到了實現。
(2)合同解除。即經過合同當事人協議或由于出現法定事由,合同終止,亦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解除而終止。
(3)債務相互抵消。即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只要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任何一方都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則不能相互抵消。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互負債務,即使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但經雙方協商,也可以抵消。依照《合同法》規定,前者屬于法定抵消,后者屬于協議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即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5)債權人免除債務。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債務一經免除,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6)債權、債務歸于一人。即由于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這時一方當事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自己向自己清償債務是毫無意義的,因此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例如《保險法》規定: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此外,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各種終止合同的條件從而使合同終止。《合同法》作上述規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二、合同終止后的法定義務
《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p>
《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即結算和清理的條款仍然必須執行。
以上都是合同終止后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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