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一、商業發票的作用
發票是賣方向買方開立的,對所交貨物的總說明,是一張發貨價目清單。進口商憑發票核對貨物及了解貨物的品質、規格、價值等情況。它是進出口商記賬與核算的依據。在沒有匯票時,出口商可憑發票向進口商收款。發票還是報關納稅的基本依據,也是實施其他管理的基礎依據。需說明的是,發票在作為結匯單據前,即貨物出運時,還有以下作用:
1.作為國際商務單據中的基礎單據,是繕制報關單、產地證、報檢單、投保單等其他單據的依據。
2.作為報關、報檢單據的組成部分。出運過程中,報檢報關單都需要附上發票才能起到相應的作用。
而在作為結匯單據之后,發票還有核銷外匯的作用,收到外匯后,辦理核銷時需提供發票。
例:(2009年試題)
商業發票是貨主在準備全套出口文件時,首先繕制的文件,在出口貨物裝運前的 ( )環節要使用商業發票。
A.托運訂艙 B.商品報檢
C.出口報關 D.海關查驗
E.辦理投保
答案:ABCD
二、商業發票的一般內容
發票表現了以價格為中心的買賣合同的幾個主要內容,包括:品質條款、數量條款、價格條款,有時還包括包裝條款。商業發票分首文、本文和結文三部分。首文部分包括發票名稱、號碼、出票日期地點、抬頭人、合同號、運輸路線等;本文部分包括貨物描述、單價、總金額、嘜頭等;結文部分包括有關貨物產地、包裝材料等各種證明句、發票制作人簽章等。
三、制單要點:
1、出票人名稱、地址等描述必須醒目、正確。
如是采用信用證方式收匯的,必須與信用證上受益人(出口商)的名稱、地址等完全一致。同時要注意與其他單據上顯示的出口商的名稱地址的一致性。采用信用證時,《UCP600》規定發票必須由受益人出具。對可轉讓信用證,在第一受益人換單條件下,第二受益人可出具自己為出票人的發票。如果信用證已被轉讓,銀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發票。
發票的出票人有兩種表示方式:一是發票的信頭直接顯示受益人名稱;二是由受益人在發票上進行簽署。在實務中,如果發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下屬的某個部門(例如ABC Co.Ltd., Export Dept.),根據國際商會專家小組的意見,這是不允許的。
例:信用證條款如下:
APPLICANT:XYZ COMPANY,ANYTOWN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發票的出具人應為:ABC COMPANY NANJING
2、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礎信息方面必須注意事項:
① 出票日期一般不遲于裝運日。如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發票日期早于信用證的開證日也可以接受。如礦砂、煤等散裝貨物,必須裝完后才能根據裝貨實際重量制作商業發票,發票日期在裝運日后。
② 如果發票的貨物涉及不止一個合約的,發票上顯示合約號必須包括全部合約。在信用證方式下,必須標明該筆交易中的信用證號碼。
商業發票日期可以晚于匯票日期。 ( 否 )(2006年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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