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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預習講義(104)
(4)付款(payment):付款后,匯票支持的債務關系因此注銷discharge。(判斷)
付款人責任:(1) 支付金錢,不得是替代物;(2) 正當支付:(判斷)
正當支付的含義:(1) 到期日支付。此前支付風險自負;(2) 付給合法持票人。故要審查背書的連續性,驗明持票人身份。(3) 善意付款。應按慣例付款,不得了解持票人的權利缺陷,只要是符合背書連續性,哪怕是欺騙取得匯票及其附屬單據,也應付款。(多選)
(5)背書(indorsement、endorsement):簽署并交付。僅簽名也視為有效背書(判斷)。
背書分為:
限制性背書:注明pay to A [ only / not transferable ]字樣,如再背書轉讓,則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無保證責任。(判斷)
記名背書:注有pay to A /the order of A / A co. or order字樣,也稱為完全背書、特別背書、正式背書。
無記名背書:不記載受讓人,只作簽章,以后可以自由受讓,也成為空白背書。在我國禁止。
(6)拒付:(dishonour),有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之分,遭遇拒付,必須由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做成“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書”。實際拒付的四種情形:( 理解)
承兌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通知;
…………………逃匿、死亡 (構成事實拒付)
…………………破產、被責令終止營業 (構成事實拒付)
…………………付款人虛構或無支付資格 (此前議付是騙匯)
(7)追索:( recourse )
匯票遭拒付時,持票人要求前手乃至出票人清償票面金額、利息、作成拒絕證書等的費用(多選)。
條件是必須按期提示,并遭拒后按期向前手做出了拒付通知書、拒絕證明等。(判斷)
逾期行使追索權則追索權失效。(判斷)
追索權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行使:票據的到期日后兩年內行使。具體
即期匯票應在兩年內行使追索權;(判斷)
持票人對前手應在被拒付后6個月內行使追索權;如果存在再追索,則必須在清償其后手或被訴訟日后的3個月內。即A出票議付B,B轉讓票據給C,C找D要款被拒,則C要在6個月內找B要錢,B在支付C款項后,要在3個月內馬上找A要錢。(判斷)
5、匯票內容:繕制
(1) “匯票”字樣:Draft / BILL OF EXCHANGE
(2) “無條件”支付委托:不可附加支付條件。如“出現若貨物符合合同規定,即支付”字樣,則匯票無效。在匯票上本條款常常不寫明。
(3)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否則失效,且必須與發票金額一致(判斷)。實務中操作如下:
如信用證規定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97%,則按之填寫(設3%為傭金,不列入);
如果來證規定貨款分信用證和托收兩部分支付,則開兩張匯票。匯票金額合計是發票金額。兩套匯票付款人不同,信用證項下為開證行,托收項下是進口商。如果出現另外一種支付外幣,要注明匯率;有利息條款,要注明利率及計息天數。否則,利息條款無效,但匯票有效。
(4)付款人(payer/drawee):即受票人。信用證項下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托收項下則是進口商。
(5)收款人(payee):又稱抬頭,未記載收款人的匯票為無效匯票(判斷)。我國只支持記名匯票,同樣背書也必須是記名背書。
抬頭種類:
限制性抬頭:“pay to …only / not transferable”,不可背書轉讓。(判斷)
指示性抬頭:“pay to sb / sb or order / the order of sb”,背書才能轉讓(判斷)。
持票人/來人抬頭:不指定收款人,“pay to holder / bearer”,轉讓不用背書,我國不使用。(判斷)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出票日期必須填寫交單日,無則匯票無效。(判斷)
出票日期三作用:決定匯票有效期;決定到期付款日;判斷出票人的行為能力。(判斷)
(7)付款到期日(tenor):未注明的視為見票即付。(判斷)
計算時間的時候:整月算月,非整月算天,算尾不算首,節假日順延。
付款日期形勢: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運單出具日后定期付款。
(8)出票地點和付款地點:非必須事項。
(9)出票人簽章代理簽字:必須。注明:“for / on behalf of / for and on behalf of / per pro.”,實務中,簽字后面要加上職務,例:for A co.Ltd., 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10)出票條款:信用證項下,Drawn under (開證行),L/C No. (信用證號碼)、Date(出證日期)。
托收項下,Drawn Under S/C NO.(合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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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