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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發表時間:2014/4/4 17: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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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與知識: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商訂
  一、交易磋商的內容
  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品質、包裝、交貨方式、價格、運輸方式、付款方式、發生意外的處理方式、保險辦理等等。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兩個基本環節是:發盤和接受。
  二、交易磋商的程序
  (一)詢盤,又稱邀請發盤,要約邀請
  詢盤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項商品以及有關交易條件的一種表示。在法律上稱為“要約邀請”。
  發出詢盤的可以是買方,也可是賣方。
  詢盤沒有法律約束力。
  例如:(美方來電)擬訂購買美加凈牙膏大號1000羅,請電告最低價格及最快交貨期。
  (二)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買方或賣方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并愿意按此條件達成交易的表示,稱為發盤,又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
  賣方提出的,叫“賣方發盤”
  買方提出的,叫“買方發盤”
  例如:(我方去電)你9月8日電發盤限15日復到我方美加凈牙膏貨號101紙箱裝每箱6打每羅32英鎊CIF倫敦12月裝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
  1、構成發盤的必要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特定的人指在發盤中指明個人姓名或企業名稱.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如商業廣告或價目單.
  B.發盤的內容須十分確定。
  所列條件完整、明確、終局。
  完整指通常應包括貨物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付款和保險等七項條件。公約規定,一發盤只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數量和價格就屬于“內容是完整的”。
  明確指不含糊,所謂“參考價”“大約5月份”“大概”“預計”“可能”都是不明確表示。
  終局指有法律約束力,如“以我方確認為準”是有保留條件的。
  C、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發盤人的發盤在得到接受時,發盤人將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D、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到達主義,中間丟失不能算有效發盤,受盤人沒有收到或沒有正式收到就沒有法律效力。
  2、發盤的有效期
  可供受盤人對發盤作出接受的時間或期限,幾種規定方法:
  A、規定一段有效期,例如,發盤有效期為3天
  B、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例如,發盤限10日復有效
  C、不明確規定有效期,在合理時間有效。如“發盤、、、速復”
  口頭發盤,除雙方另有約定,受盤人必須立即接受。
  (09試題)以下有關發盤表述錯誤的是( C )。
  A.暢銷貨一般發盤的有效期較短
  B.滯銷貨—般發盤的有效期較長
  C.市場價格變動劇烈的商品一般發盤的有效期較長
  D.貿易術語與運輸、保險的邏輯關系要一致
  3、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在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即發盤未生效前,取消該發盤。
  發盤撤回的條件:撤回通知比發盤先到達受盤人或撤回通知與發盤同時到達受盤人。
  發盤的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生效后,在受盤人未做出接受之前,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盤人有理由依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依賴行事。
  (09年試題)我某對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電傳請意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于5月1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供應商于5月5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發盤。我方據以計算標價,并于5月15日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書。5月20日意供應商因鋼材市價上漲。發來電傳通知撤銷他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復電表示不同意撤盤。于是,雙方為能否撤銷發盤發生爭執。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意供應商我方接受該商5月5日的發盤。但意商堅持該發盤已于5月20日撤銷,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對此,雙方爭執不下,遂協議提交仲裁。試問,如你為仲裁員,將如何裁決?說明理由。
  分析:
  如果我是仲裁員,將裁決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
  (1)意大利與中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之締約國,雙方當事人交換的電傳也未排除《公約》的適用,因此本案應受《公約》制約;
  (2)意商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①我方詢盤中已明確告知對方我方邀請發盤的意圖;
  ②意方知悉我方意圖后向我方發盤,我方有理由相信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參與了投標;
  ③該項發盤未規定有效期,應視為合理時間有效,本例合理時間應為開標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來電撤銷發盤,我方立即拒絕,撤銷不能成立。《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并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該項發盤不能撤銷;
  (4)我方中標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雙方合同成立。
  4、發盤的終止
  在以下情況下可造成發盤的終止:
  過期:在有效期內未被接受而過時。
  受盤人拒絕或還盤
  有效的撤銷
  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戰爭、災難或死亡、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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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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