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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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0日《國際商務單證基礎理論與知識》試題一、 單選
1~5:CBAAA
6~10:BDCBB
11~15:BAABC
16~20:CCABB
21~25:DCADB
二、 多選
1.BC 2.ABCD 3.CDE 4.ABCD 5.CDE
6.ABCDE 7.ABD 8.ACDE 9.BC 10.BCDE
三、 判斷
1~5:VXXXX
6~10:XXVVV
11~15:VVXXX
16~20:XXXVX
21~25:VVXXV
四、 簡答
1.因此采用托收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 成交前調查進口人的資信情況、經營作風、進口地市場行情。
(2) 代收行一般不能由進口人指定。如確有必要應征得托收行同意。
(3) 出口商應爭取CIF或CIP條件成交,如限于對方規定必須由買方購買保險時,我方出口商應另加保“賣方利益險”,以防買方不付款而造成貨款兩空。
(4) 慎重使用遠期付款的交單方式。
(5) 對貿易管制或外匯管制嚴格的進口國,成交時可以規定進口人領證批匯后寄達出口方后,方可裝運。
(6) 繕制運輸單據時一般應作成空白抬頭并加背書。
(7) 嚴格按照出口合同規定裝運貨物并按合同制作單據。
(8) 對資信欠佳的客戶收取不低于貨物往返運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的預付款,或采取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證方式。
2.業務中, 來證如由開證人或開證行直接寄給收益人, 則收益人應作到:
(1)及時通知議付行,并取得銀行的確認回執,以免交單時因議付行沒有準備而拒絕接受交單。
(2)及時作好信用證收到記錄,并及時審單,一經發現信用證存在與合同不相符之處,及時通過開征人要求開征行更改。
(3)及時將更改信用證通知議付行,并取得銀行的確認回執。
3.電子商務具有商務性、服務性、集成性、可擴大性、安全性、協調性、合法性七個特點。
4.對外貿企業來說,及時制作出口單證是安全收匯的一項基本保證。
(1)出口單證的時間性很強,各種單證都要有一個適當的出單日期。各種單據的出單日期都必須合理、可行,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有效期或按照商業習慣的合理日期。
(2)出口單證的及時性還反映在交單議付日期上, 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和交單期。
(3)對企業內部, 及時制作單證還會影響到企業內部各相關部門的工作,出口裝船和結匯單據是一項多環節的綜合工作,需要各個部門的及時制作和良好配合。
5.FOB術語和FCA術語都是由買方訂立運輸合同和指定承運人, 賣方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買方指定地點,并負擔貨交指定地點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但是這里的指定地點和價格術語適用的范圍FOB和FCA有以下不同:
(1) FOB是以貨物指定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分界點, 而FCA是以貨物指定在交指定承運人為分界點。
(2) FOB術語僅適用于海洋或內河運輸, 而FCA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五、計算
1.含傭價 = CIF凈價 /(1 — 傭金率)=USD3.74 /(1 — 3%)=USD3.86 / PC
2.(1)銀行扣手續費為:USD15000 X 0.25% = USD37.50
(2)銀行扣 15 天利息為:USD15000 X 6.5625% X 15 / 360 = USD41.02
(3)出口公司實結美元為:USD15000 — USD37.50 — USD41.02 = USD 14921.48
(4)出口公司實結美元折合人民幣為:USD14921.48 X 8.2665 = CNY123,348.41
六、案例
1.銀行拒絕付款是正當的行為。 我方應從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訓, 作為賣方,
應當在收到買方的簡電通知同時,提醒買方及時開來信用證,并在收到信用證后安排裝運。另外收到信用證后注意審核,嚴格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2.澳商在我方規定的7月5日前復電接受我方發盤,則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我方7月26日取得清潔已裝船提單,符合信用證規定的8月16日前裝運;我方8月2日收到澳商7月29日電開的信用證,使得7月26日的提單能正常做到裝船后的21天前交單到銀行。故能順利結匯
3.不合理。(1)按CIF ROTTERDAM 價格術語, 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裝船時間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而本案例中的合同沒有裝運時間的規定顯然不合理;(2)按 CIF 術語,當貨物在規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了交貨,至于交貨后的貨物延期、滅失或損壞等風險均由買方承擔。因此,賣方可以選擇預計12月1日抵達的船只運輸, 但是無須承擔12月1日之前抵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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