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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單證員考試綜合知識輔導資料(8)

發表時間:2011/11/8 15:41:1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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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六節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優劣程度

信用證結算的信用基礎是銀行信用,銀行取代進口商成為第一性的付款人。從理論上講,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證規定的條款,那么銀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說出口商通常能夠收回貨款。

因為有了開證銀行所作的付款保證,進/出口商在與他們有關銀行打交道時,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例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可以做“打包貸款”,交單議付時可以做“押匯”等。此一貿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資金周轉的困難,促進了對外貿易的拓展。

有的國家存在著外匯管制,該國的一切進出口業務都必須報請外匯當局的批準,如果是信用證結算,則有可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因為銀行在開出信用證之前,必須征得外匯當局的批準。只要他們開得出信用證,也就意味著該項外匯管制政策已經通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

顯而易見,信用證結算的優點是十分明顯的。但是任何一種結算方式都不是完美無缺的,信用證結算也不例外,其主要缺點有:

1、由于信用證結算方式純粹是一種單據買賣行為,只要“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付款,進口商也必須付款贖單。因此,進口商有可能得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相符的單據,但是并不一定能得到與單據條款完全相符的貨物。

2、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存在著欺詐。不良商人可能利用信用證進行不法活動,例如提供無貨單據、假冒單據,這樣的欺騙行為不是沒有發生過。

3、進口商和開證銀行可能無理拒付或者無力支付。

4、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證條款時,有時由于種種原因,使得單證不符,導致開證行的拒付。

5開證行為了降低風險,通常要求向開證人收取一定數量的押金,由于信用證結算周期比較長,該資金被銀行長期占用。

6開證手續過繁,收費過高等等。

“信用證”結算方式雖然有上述不足之處,但是由于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已成為現代國際貿易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泛的結算方式,也為各國商人所普遍接受。

一 信用證業務中“軟條款”的危害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方式一直被認為是一種安全有效的結算工具。不少出口商認為,只要取得了不可撤銷信用證,收匯就能得到充分保障。毋庸置言,信用證項下的進出口貿易結算方式,收款人安全收匯的前提是“單證相符”(TERMS ARE COMPLIED WITH),其意義就是,通過單據證明信用證中的一切條款已經被執行,收益人就可以從開證行收到貨款。開證申請人取得了單據,也就取得了貨權,從而達到了一筆交易的完成。對買賣雙方而言,應該說都是很公平的交易。然而,信用證結算方式有時也會發生異化,主要表現形式為在信用證中加列“軟條款”。

所謂“軟條款”,就是指開證行在開立的信用證中加列某些條款,從而單方面解除了其保證付款的責任。由于這些“軟條款”的存在,盡管出口方已經完成了買賣合同規定的義務,議付行仍可能根據這些“軟條款”為理由而拒付,對于出口商和議付銀行來說則無可奈何。有些“軟條款”出口商是無法掌握的,或者根本辦不到的,它使得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成為空話。

二 常見的“軟條款”舉例

最常見的“軟條款”就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上所列的條款,規定客檢證需由客戶派員檢驗,根據進口地或進口商的標準,并以各種方式的認可,始能生效??蛻籼峁z驗證書,原本是為了防止出口商提供的商品質量不符合同的要求,但是,有的開證人卻使這些條款演變為進口商可以根據市場變化、自身資金的余缺、價格的起落隨意拒收貨物,強行壓價,并使“單證相符”的主動權掌握在進口商手中,而違背了信用證業務的本意,即信用證各方所處理的是單證而非貨物的初衷。

“軟條款”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時可能在單據上“做手腳”。例如,有一個信用證規定運輸條款要求“海陸聯運”,但是在提單條款上卻要求出具“海運提單”,兩者相互矛盾,使得受益人莫衷一是。還有這樣一個例子,開證行在信用證在提單條款欄目,沒有規定“被通知人”的名稱,只是打明“被通知人”名稱將以信用證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LC AMENDMENT)。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不斷與開證申請人聯系要求提供被通知人名稱,但是開證人一直不予答復。通知行也同時與開證行聯系,對方均以開證人無答復為由,拒絕提供被通知人。由于裝期迫近,受益人只得裝船出運,提單的被通知人欄目做成空白,向銀行交單議付。之后,開證行以修改書沒有發出及提單未打被通知人為由拒付。

為了避免“軟條款”給外貿企業帶來損失,因此企業在收到信用證后,一定要與合同仔細核對,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時,應立即要求申請人修改信用證。嚴格的審證是保障安全收匯的基本條件之一。在實務中,現在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以為信用證交易有銀行的付款保證,而忽視了“審證”這道關口。等到貨物出運,公司交單時才發現信用證中存在著不能接受或者根本做不到的條款,可是為時已晚。只好在銀行議付時“擔保”出單。此種情況所蒙受的意外損失案例不在少數。

因此,對于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銀行中審證中一定要嚴格把關,逐一批注,提請公司洽商客戶修改。但是也有銀行從業人員經驗不多,或者工作繁忙而疏忽了。那么外貿企業在審證中亦要特加在意。也有一些外貿企業對于銀行審證的批注不太重視,因而實務中,相當多的“軟條款”沒有得到及時的修改,等到收匯時出了問題,再來找銀行商量解決辦法,造成了周折和費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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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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