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特別附加險包括:
(1) 進口關稅條款(Import Duty Clause)。
(2) 艙面貨物條款(On Deck Clause)。
(3) 拒收險條款(Refection Clause)。
(4) 黃曲霉素險條款(Aflatoxin Clause)。
(5) 易腐貨物條款(Perishable Goods Clause)。
(6) 交貨不到條款(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7) 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8) 海關檢驗條款(Survey in Customs Clause)。
(9) 碼頭檢驗條款(Survey at Jetty Clause)。
特殊附加險包括:
(1) 戰爭險條款(War Risk)。
(2) 戰爭險的附加費用(Additional Expenses War Risks)。
(3) 罷工險條款(Strike Risk)。
補充:倉至倉條款: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開始,直到該項貨物被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為止。
1.“倉至倉”(W/W)條款是:
A. 承運人負責的運輸責任起訖的條款
B. 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責任起訖的條款
C. 出口人承擔的貨物品質擔保責任起訖的條款
D. 適用于各種險別的條款
答案:B
2.下列不屬于一切險承保范圍內的險別是:
A. 偷竊提貨不到險
B. 滲漏險
C. 交貨不到險
D. 包裝破裂險
答案:C
FOB、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期間是:“船至倉”
[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噸,賣方在裝船前投保了一切險加戰爭險,自南美內陸倉庫起,直至英國倫敦買方倉庫為止。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途中,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損失。問:該案例中的術語若改為FOB或CFR,則賣方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保險單據的種類
四、保險單據的種類:
1、 保險單:俗稱大保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正式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2、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與海上保險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稱為小保單。現實中很少使用。只有正面,其背面是空白的,沒有載明保險條款。
3、 預約保險單:又稱開口保險單。它一般適用于經常有相同類型貨物需要陸續裝運的保險。這種事先預約的保險合同在我國的貨物進出口中廣泛適用。
在出口貨物時,出口公司在貨物裝船前將“出口貨物裝運通知”發給保險公司。
在進口貨物時,進口公司在收到出口商的“裝船通知”后,應當填寫“國際運輸起運通知書”給保險公司
4、 暫保單:又稱為臨時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正式保單前所出立的臨時證明。暫保單的有效期一般為30天。
5、 保險批單: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單開立后,根據投保人的需求,對保險內容補充或變更,而出具的一種憑證。
五、保險單的作用
保險合同證明:根據英國法律(許多國家的保險法都以英國法為母本),保險單是合格的保險合同證明。
賠償證明:若被保貨物發生投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俗稱出險),被保險人可憑保險單要求賠償。保險單是賠償權的證明文件,是一種潛在的利益憑證。
貨物運輸保險單(其他類型的保險單不可以)經過背書后,可以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進行轉讓。
六、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人,也稱承保人。即收取保險費并按照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損失或履行給付義務的人,通常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
投保人,也稱要保人。即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同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繳納保險費的人。
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權按照保險合同向保險人取得賠款或期滿給付的人。有時被保險人也是投保人。
相關內容: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