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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預習講義(15)
二、跟單信用證當事人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它是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人或實際買主。如由銀行自己主動開立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涉及的當事人,則沒有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是信用證業務的發起者。
2. 開證銀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它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開證行一般是進口人所在地銀行。開證行在各當事人中起到“中樞”作用。
3. 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它是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并不承擔其它義務。通知銀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銀行。
4. 受益人(Beneficiary)。它是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實際供貨人。
5. 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它是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并墊付資金的銀行。議付銀行可以是指定的銀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銀行,由信用證的條款來規定。
6. 付款銀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它是指信用證上指定的付款銀行。它一般是開證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銀行,根據信用證的條款的規定來決定。
7、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國或第三地的某一銀行應開證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注條款,表明該行與開證行一樣,對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負有付款、承兌的責任。
8、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開證行指定的對議付行或付款行、承兌行進行償付的代理人。為了方便結算,開證行有時委托另一家有賬戶關系的銀行代其向議付行、付款行或承兌行償付,償付行只有在開證行存有足夠的款項并受到開證行的償付指示時才付款。償付行償付后再向開證行索償。償付行的費用以及利息損失一般由開證行承擔。償付行不受單和審單,因此如事后開證行發現單證不符,只能向索償行追索而不能向償付行追索。如果償付行沒有對索償行履行付款義務,開證行有責任付款。
L/C業務中的四個基本當事人: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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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