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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預習講義(23)

發表時間:2011/11/17 11:00:1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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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預習講義(23)

國際結算練習題(2)

案例分析題(續)

3、我按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貨物。4月20日由日本東京銀行開來不可撤銷即期跟單信用證,金額為50000美元,裝船期為5月份,證中規定償付行為Citibank New York(花旗銀行)我中行收證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獲悉進口方因資金問題瀕臨破產倒閉。問遇此情況應如何處理?

根據UCP600規定,即使開證申請人已經倒閉,開證行在接到符合信用證各項條款的單據后,仍應負責付款。據此,出口公司應抓緊于5月23日發貨,并認真制作單據。以防開證行挑剔,然后向中行辦理議付,由中行向美國花旗銀行索償,這樣可以順利收匯,貨物也不至于積壓,如開證行不是著名銀行,且資信欠佳,在進口瀕臨倒閉的情況下,不宜急于發貨,為慎重起見,可以觀望。

4、我向美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8月份裝船,后國外來證將裝船期改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無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將船延至9月15日前裝運。隨后美商來電稱:同意船期展延,效期也順延1個月,我于9月10日裝船完畢,15日持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但銀行拒絕收單。問其理何在?

根據UCP600不可撤銷信用證,非經所有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銷。由此可見,如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雙方避開開證行而對信用證內容進行修改屬于無效,當然議付行不與議付,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正,應先給開證人同意后再給開證行再又開證行統治受益人發出修改同志,至此,這一修改方能生效。如開證人需要修改信用證,也應先給開證行然后又開證行將修改內容通知通知行,轉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則修改成功,如受益人不同意,所修改內容應將修改通知書退回通知行,否則被認為默認。

5、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貨物一批給香港C商,價格條件為CIF香港,付款條件為D/P見票后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并同意C商指定香港匯豐銀行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限內將貨物裝船,取得清潔提單,隨即出具匯票,連同提單和商業發票等委托中行通過香港匯豐銀行向C商收取貨款。五天后,所裝貨物安全運抵香港,因當時該商品的銷售看好,C商憑信托收據向匯豐銀行借取提單,提取貨物,并將部分貨物出售。不料,因到貨過于集中,貨物價格隨即下跌,C商以缺少保險為由,在匯票到期時拒絕付款,你認為M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并說明理由。

M公司應通過中行要求香港匯豐銀行付款,因為香港匯豐銀行在未經委托人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允許C商憑信托收據,借單先行提貨,這種不能收回貨款的責任應由代收行負責。

6、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見票即付方式推銷某商品,對方答復:如我方接受D/P見票后90天付款,并通過他指定的A銀行代收則可接受。請分析日方提出此項要求的出發點。

日商提出將D/P即期改為90天遠期,很顯然是在推遲付款,以利于其資金周轉,而日商指定A銀行作為該批托收業務的代收行,則是為了便于向該銀行借單,以便早日獲得經濟利益,在一般的遠期付款交單托收業務中,代收行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常是不會輕易統一付款人交單的,該日商所以提出通過A銀行代收貨款的原因,是該商與A銀行有既定融資關系,從中可獲取提前借單的便利,已達到進一步利用我方資金的目的。

7、我某公司與外商按CIF條件簽訂一筆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期為8月份,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外商拖延開證,我方見裝運期快到,從7月底開始,連續多次電催外商開證。8月5日,收到開證行的簡電通知,我方因怕耽誤裝運期,即按簡電辦理裝運。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證證實書,該證實書對有關單據作了與合同不符的規定。經辦人審證時未予注意,交銀行議付時,銀行也未發現,開證行即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你認為,我方應從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訓?

我方應吸取的教訓有:1、在出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買方開的信用證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沒作此規定,欠周到。2、裝運期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開始催證,為時過晚。3、8月5日收到簡電通知后,即忙于裝船,過于草率。4、以信用證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規定開證期限,按慣例買方有義務不遲于裝運期開始前一天將信用證送達賣方,而本案的信用證遲到裝運期開始后第28天才到達,顯然違反慣例,我出口公司理應向外商提出異議,并報以后提出索賠的權利,而我方卻對此未提。5、收到信用證后應該要認真的逐字逐句地加以審核,而我方工作疏忽大意。

8、我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開來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一份,由設在我國境內的某外資銀行通知并加保兌。我出口企業在貨物裝運后,正擬將有關單據交銀行議付時,忽接該外資銀行通知,由于開證銀行已宣布破產,該行不承擔對該信用證的議付責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買方直接收取貨款的業務。對此,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處理為好?

我方應按規定交貨并向保兌外資銀行交單,要求付款,信用證一經保兌,保對行與開證行同為第一性付款人,對受益人就要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未經受益人同意,該項保證不得撤銷。

9.我某公司向外國某商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信用證。第一批貨物裝運后,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后,即向該商議付貨款,隨后中國銀行對議付行作了償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不符合同,因而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你認為開證行這樣做是否有理?

開證行拒絕有理。因為我方要求開證行拒付,實質為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未經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撤銷。開證行在單證相符時必須付款,不管貨物是否與合同相符。有關品質不符,進口方應直接向出口方索賠。

10.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一項數量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11月裝運,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后因該商品市場價格趨降,外商便拖延開證。我方為防止延誤裝運期,從10月中旬起即多次電催開證,終于使該商在11月16日開來了信用證。但由于該商品開證太晚,使我方安排裝運發生困難,遂要求對方對信用證的裝運期和議付有效期進行修改,分別推遲一個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裝運為由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罷。試分析我方如此處理是否適當,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我方處理不恰當。應吸取的教訓有:(1)在合同中未規定信用證開到日期不妥;(2)按慣例即使合同未規定開證期限,買方也應于裝運月前開到信用證,買方未及時開到信用證,我方應保留索賠權;(3)對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時裝運為由,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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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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