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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進口單證
第一節 進口單證概述
1、 單證正本用來辦理結匯或者支付貨款;副本通知買方,作為履行交貨的單證,在辦理撥交時也常常提交。
2、 進口貿易的支付:信用證和貨到付款。
3、 信用證正本寄交出口商,副本退進口人以備將來審單只用。
第二節 申請開立信用證
一、信用證開立注意的問題:
1、 開證前要落實進口許可證。
2、 信用證在貨物發運前一個月或至少半個月開到,留足信用證修改時間。
3、 信用證開立要以合同為依據,要將合同條款盡可能轉化為信用證條款。
4、 為了保證貨物質量、數量符合進口需要,必須要求出口方提交第三方商檢證書。
5、 在運輸單據中,必須注明“運費已付”還是“運費到付”。
6、 信用證的通知行原則上不能由出口方指定,即使指定也僅供參考。
7、 信用證必須注明是否允許轉運、分批運輸、接受第三方貨運單據。
8、 我國不開可撤銷信用證、保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
二、信用證開立程序:
1、 填寫開證申請書,遞交合同副本、進口許可證、交付保證金和開征手續費。
2、 銀行審核開征申請書及申明,審查開征申請人資信狀況、提交的合同和進口許可證,收取開征保證金,最后開立信用證。
3、 通過通知行寄交出口商。
4、 出口商修改信用證必須通過進口人遞交信用證修改申請書,開證行審查無誤后受理并修改信用證,然后通過通知行寄交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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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